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8637號
主旨:為避免「護士驗錯血,婦女枉送命」等新聞憾事再次發生,重申 貴單位應督促所屬醫事人員執業確實依據醫療相關規定執行業務,違反者將依據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4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0007852號書函(附影本)辦理。
2.執業應確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並應本其專業知能,善盡醫事人員必要之注意,以免觸法並保障民眾之生命安全。
3.檢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原函掃瞄檔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