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6876號
主旨:建議公告本縣候茂華診所自100年10月23日起列屬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壯圍鄉衛生所、慈安牙醫診所、和平牙醫診所、楊崑診所自101年6月28日起改列為應屬實施醫藥分業地區,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縣「101年第1次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會議(101年3月28日召開)決議辦理。
二、本縣候茂華診所(醫事機構代碼:5334101073)原列屬應實施醫藥業地區,自100年10月23日遷移至三星鄉三星路一段521號繼續開業,建議自該日起改列為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之偏遠地區。
三、壯圍鄉衛生所(醫事機構代碼:2334060018)、慈安牙醫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734060017)、楊崑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534061109)原列屬偏遠地區,自本(101)年6月28日起改列為應實施醫藥分業地區;大福診所、仁生診所及陳登賢診所仍列屬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之偏遠地區。
四、檢附會議紀錄及會議資料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