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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局公文

衛生局公文轉知-藥袋標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標示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534號
 
主旨:重申為確保民眾知藥權益,提昇醫療服務品質,請 惠予轉知藥袋標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標示,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8日FDA藥字第0991414851號函辦理。
2.依據該函及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70304448號函釋,藥袋之標示,於醫療機構屬機構之交付藥品行為,藥袋標示違規以醫療法第66條之規定處罰機構為原則。惟藥局之藥事人員調劑交付藥品者,其藥袋標示項目應符合藥師法第19條之規定;由醫師調劑交付藥品者,其藥袋標示項目亦應符合醫師法第14條之規定,是以,倘查獲藥品包裝容器標示,有缺任一項而不完整者均屬不符合規定。
3.檢附醫療法、醫師法、藥事法藥品包裝容器標示規定之比較表乙份。
4.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醫療器材上市後安全監視研討會」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657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訂於本(100)年4月29日舉辦「醫療器材上市後安全監視研討會」,請 貴單位(公司)轉知所屬踴躍參加,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4月13日FDA器字第1001603052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醫療器材行對於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之雙向溝通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237號
 
主旨:為強化與醫療機構、藥局及醫療器材對於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之雙向溝通,惠請貴院(會)轉知所屬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示辦理,請 辦理。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7日FDA器字第1001603001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有關醫療院所及相關醫事人員使用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醫療器材之適法疑義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6032號
 
主旨:函轉有關醫療院所及相關醫事人員使用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醫療器材之適法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22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789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敬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醫師開立處方箋應載明之事項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5383號
 
主旨:重申醫療機構醫師開立處方箋應載明之事項,除應依醫師法第13條規定辦理外,為使民眾易於辨識並提昇用藥安全性,藥名標示應包括學名及商品名,請轉知所屬確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781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敬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惠請優先考量採購及使用國產醫療器材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5382號
 
主  旨:為促進我國生技產業之發展,惠請 貴機構優先考量採購及使用國產醫療器材,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轉知行政院科技顧問組「生技產業發展暨生技起飛方案」第三次產業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及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1000203820號書函辦理。
 
※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敬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公告廢止含Propoxyhene成分藥品許可證共六件乙案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4985號
 
主旨:檢送公告廢止含Propoxyhene成分藥品許可證共六件乙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8日署授字第1001401236號公告辦理。
2.惠請所屬會員依公告事項三: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自公告日起,應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或輸入業者應於3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敬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強化醫療院所及藥局對於藥品相關安全資訊雙向溝通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5097號
 
主  旨:為強化與醫療機構及藥局對於藥品相關安全資訊之雙向溝通,請 貴院(會)轉知所屬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示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3月10日FDA藥字第1001401428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有關報載台北榮民總醫院疑似給藥錯誤相關事宜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5053號
 
主  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有關報載台北榮民總醫院疑似有給藥錯誤之情事發生,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提昇藥事服務品質,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相關人員),依各醫院、診所、藥局所建立處方確認安全作業、調劑標準作業流程及調劑給藥複核機制、疑問處方流程,重新檢視藥品處方調劑及給藥作業流程是否有當,並確實執行,請 查照。
 
說  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3月10日FDA藥字第1001401459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影本乙份如附加檔。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行政院衛生署新修正藥師法第19條及第43條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3552號
 
主  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藥師法第19條及第43條修正公布乙事,請轉知所屬會員,以利政策施行,請 查照。
 
說  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0006148號函辦理。
2.檢附上述行政院衛生署公函及新修正之藥師法第19條及第43條修正條文如掃瞄檔,敬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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