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00061769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醫事人員於無線廣播電台節目中,公開推介(薦)及販售之行為適法性」案,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1月25日衛署醫字第1000081416號函辦理。
二、醫事人員如於無線廣播電台,以其醫事專業人員身分,提供聽眾醫療保健或疾病等衛教知識,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尚無不可;惟如涉及僅以為電話諮詢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及症狀,未親自診察即據以逕下診斷、給予治療建議、開給處方,即已涉及醫療行為及招徠醫療業務。另若宣播與醫事人員相關執行業務處所之訊息,即已涉及醫療廣告行為。又醫事人員推介(薦)藥物,涉及代言,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
三、至詳細醫療廣告之規定,建請可至行政院衛生署首頁相關連結醫療廣告管理專區項下查詢。
四、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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