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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局公文

衛生局公文轉知-針對本會關心1021受災補助函復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0990021376號
 
主 旨:為 貴會關心1021水災造成本縣部份地區嚴重損失,請本局惠予補助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會99年10月28日宜縣藥師彬字第108號函。
二、有關1021水災造成本縣部份地區嚴重損失,藥局、藥房之專案補助部份,本局除全面詢問災情損失外,另業於本(99)年10月29日以後藥字第0990021167號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請求惠予補助各項復原及受損設備(施)之經費,俾利協助業者渡過難關。
三、另本府亦訂定房屋淹水災情補助、房屋土石災害補助及淹水泡水車災民慰問金及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稅捐減免辦法及災害救助金等補助,如有相關問題請登錄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www.e-land.gov.tw)。
四、爾後行政院衛生署如有1021水災災損補助相關調查,惠請 貴會協助。

衛生局公文轉知-sibutramine成分藥品安全性再評估未獲通過,公告廢止該成分藥品許可證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0990020120號
主 旨:茲因含sibutramine成分藥品安全性再評估未獲通過,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廢止該成分藥品許可證,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1日署授食字第0991413231號公告辦理。
二、請本會所屬會員依公告事項二配合辦理。

※檢附行政院衛生署原公告掃瞄檔供參。

衛生局公文轉知-「颱風豪雨毁損管制藥品及相關資料處理程序」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0990019554號
主 旨:檢送「颱風豪雨毁損管制藥品及相關資料處理程序」及「颱風豪雨毁損管制藥品及相關資料申報書」各乙份,請 查照。
※檢附原函公文掃瞄檔供參。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藥名標示包括學名及商品名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0990019562號
主 旨:有關醫療機構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藥名標示應包括學名及商品名,請確實配合辦理,請 查照。

※檢附原函公文掃瞄檔供參。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藥局、藥商不得製造及販賣偽劣假藥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0990018053號
 
主 旨:重申藥局、藥商不得製造、販賣偽劣假藥,並加強自主管理,以免受罰,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月6日FDA北字第099200049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吳院長有鑒於偽劣假藥之猖獗,於本(99)年4月指示成立專案小組,協調、督導、取締處分違法電台、並責成有關單位展現行政團隊杜絕不法、維護國人健康的決心。
三、是以,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加強自主管理,不惟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並避免受罰,另本局將不定期訪查,以杜絕不法。

相關公文檔案: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辦理宜蘭縣99年傳染病防治醫療支援人力教育訓練

宜蘭縣99年傳染病防治醫療支援人力教育訓練請於10月1日及15計辦理二場次,本次課程原衛生局未申請藥事人員相關學分,目前由安文彬理事長邀請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協助申請『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學分』,敬請踴躍報名參加。
報名方式、課程表及報名表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宜蘭縣政府獎勵民眾舉發及協助查緝違反藥事法案件實施要點

主旨:「宜蘭縣政府獎勵民眾舉發及協助查緝違反藥事法案件實施要點」業經宜蘭縣政府99年7月22日以府衛藥字第0990013644B號令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99年7月26日府授衛藥字第0990013644A號函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99年7月22日以府衛藥字第0990013644B號令「宜蘭縣政府獎勵民眾舉發及協助查緝違反藥事法案件實施要點」全文請詳閱附檔。

防範腸病毒及紅眼症疫情於醫療機構內散播

主旨:為防範腸病毒及紅眼症疫情於醫療機構內散播,謹請加強相關感染控制措施,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宜蘭縣政府衛生局99年7月13日衛疾字第0990013292號函辦理。
2.上述公函詳見附檔,請自行下載參閱。

第一級至第三管制藥品99年度上半年收支結存申請報作業敬請利用網路申報

主旨:謹請會員依規定辦理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99年度上半年收支結存申報作業,並請利用網路申報,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宜蘭縣政府衛生局99.07.09衛藥字第0990013021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07.06FDA管字第0991800619號函辦理。
2.檢附上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文影本及其附件(如附檔,請自行下載)

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無醫師處方,勿自行販售醫師處方藥

主旨: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謹請所屬會員無醫師處方,勿自行販售醫師處方藥,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宜蘭縣政府衛生局99年6月10日衛藥字第0990011150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物管理局99年6月4日FDA北字第0992000257號函辦理。
2.按藥事法第五十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反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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