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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公文

【全聯會】有關醫改會建議嚴格查緝違法及結合社區監督力量改革藥局普查或評鑑制度乙案,衛生署回復

主旨:檢送行政院衛生署101年7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10031089號函,有關醫改會召開「揭露健保藥局五大藥命指數」記者會,建議嚴格查緝違法及結合社區監督力量改革藥局普查或評鑑制度乙案,衛生署回復詳如附件,請 貴會卓參並周知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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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健保局函復有關建議特約醫療院所應登錄醫令於健保IC卡,及開立處方時務必填寫藥品代碼及藥品名稱於處方箋內

主旨:檢附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7月24日健保醫字第1010031973號函,有關建議特約醫療院所應依健保相關規定登錄醫令於健保IC卡,及開立處方時務必填寫藥品代碼及藥品名稱(應包含英文名、劑量)於處方箋內乙案,詳如附件,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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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FDA有關家庭廢棄藥物回收與民眾正確用藥觀念之宣導等事宜

主旨:檢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7月18日FAD藥字第1011405503號函,有關家庭廢棄藥物回收與民眾正確用藥觀念之宣導等事宜,詳如附件,敬請 週知所屬會員及社區藥局。

相關公文檔案: 

【全聯會】請健保局函知特約醫療院所應將就醫序號登錄於處方箋內,及改善整合式門診藥事服務費之給付方式

主旨:茲轉知全聯會請健保局函知特約醫療院所應將就醫序號登錄於處方箋內,及改善整合式門診藥事服務費之給付方式,俾利特約藥局後端作業及用藥安全。

說明:
一、轉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藥合會101年7月23日(101)國藥師平字第1011273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述公文原函掃瞄檔如附加檔,敬請自行參閱。

【全聯會】請健保局函知特約醫療院所應依健保相關規定登錄醫令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

主旨:茲轉知全聯會請健保局函知特約醫療院所應依健保相關規定登錄醫令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及開立處方時務必填寫藥品代碼及藥品名稱(應包括英文名、劑量)於處方箋內,俾利特約藥局後端作業及用藥安全。
 
說明:
一、轉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藥合會101年7月13日(101)國藥師平字第1011228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述公文原函掃瞄檔如附加檔,敬請自行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全聯會】台電總處消費合作社未婚(單身)聯誼會,請踴躍參加

主旨:檢附台電總處消費合作社未婚(單身)聯誼會活動內容暨報名表,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為增進藥師之交友管道,本會協辦此次台電總處消費合作社之未婚(單身)聯誼活動。活動時間:101年7月20日(星期五)下午18時,地點:立德台大尊賢會館(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83號2樓,02-83692858)。報名方式及詳情參閱附件報名表。歡迎未婚(單身)之藥師會員踴躍參加。

【全聯會】本年度亞洲藥學會大會(FAPA Congress)相關訊息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0968號
主旨:有關本年度亞洲藥學會大會(FAPA Congress)相關訊息,詳如說明段,敬請 貴會轉知會員踴躍報名、投稿。
(公文內容請參閱附件)

【全聯會】敬請衛生署取消「有關特約院所醫師兼具藥師資格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調劑」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0920號

主旨:檢陳本會及廿四縣市藥師公會之連署抗議書乙份,敬請 鈞署取消中央健康保險局「有關特約院所醫師兼具藥師資格,依自開處方,親自藥品調劑,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之給付作業規範」之公告,請 鑑核。
 
說明:「病人安全」係屬民眾就醫時所應獲得之基本保障,亦為 鈞署所推動建構醫療安全環境與評鑑之重要政策。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之專業素養不容署疑,但民眾用藥同一人員開立處方箋後即調劑,易有盲點及誤判等發生危害病人安全之疑慮,亦有違醫藥分業之原則。中央健康保險局將給付其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此舉與維護病人安全背道而馳,不免令人質疑 鈞署之政策搖擺。建請 鈞署取消該給付作業規範之公告。

全聯會-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釋示「藥師將指示藥品交付病人」相關事宜及該局函釋疑義案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0897號
 
主旨:有關本會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釋示「藥師將指示藥品交付病人」相關事宜及該局函釋疑義案,詳如附件,請 查照。

全聯會公文轉知-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覆報載有關「超商販售藥品」函文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0723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覆報載有關「超商販售藥品」函文如附件,敬請週知所屬會員,敬請惠予查照辦理。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FDA)於101年4月5日函知本會(FDA藥字第1010021280號):藥品之使用不同於一般商品,必須有藥學專業知識,方能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其秉持藥品安全、品質無虞之堅持,以民眾用安全性為最高原則。詳閱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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