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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

衛生局公文轉知-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重申「中醫醫療機構得執行中醫診斷之人員資格」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864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重申「中醫醫療機構得執行中醫診斷之人員資格」,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4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240219號函辦理。
2.檢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原函掃瞄檔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加強民眾使用治療骨質疏鬆之隻磷酸鹽類藥品(bisphosphonates)之用藥安全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333號
 
主旨:為加強民眾使用治療骨質疏鬆之隻磷酸鹽類藥品(bisphosphonates)之用藥安全,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示說明段三意旨辦理,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8日FDA藥字第1001401947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藥袋標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標示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534號
 
主旨:重申為確保民眾知藥權益,提昇醫療服務品質,請 惠予轉知藥袋標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標示,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8日FDA藥字第0991414851號函辦理。
2.依據該函及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70304448號函釋,藥袋之標示,於醫療機構屬機構之交付藥品行為,藥袋標示違規以醫療法第66條之規定處罰機構為原則。惟藥局之藥事人員調劑交付藥品者,其藥袋標示項目應符合藥師法第19條之規定;由醫師調劑交付藥品者,其藥袋標示項目亦應符合醫師法第14條之規定,是以,倘查獲藥品包裝容器標示,有缺任一項而不完整者均屬不符合規定。
3.檢附醫療法、醫師法、藥事法藥品包裝容器標示規定之比較表乙份。
4.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醫療器材上市後安全監視研討會」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657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訂於本(100)年4月29日舉辦「醫療器材上市後安全監視研討會」,請 貴單位(公司)轉知所屬踴躍參加,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4月13日FDA器字第1001603052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醫療器材行對於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之雙向溝通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237號
 
主旨:為強化與醫療機構、藥局及醫療器材對於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之雙向溝通,惠請貴院(會)轉知所屬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示辦理,請 辦理。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7日FDA器字第1001603001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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