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534號
主旨:重申為確保民眾知藥權益,提昇醫療服務品質,請 惠予轉知藥袋標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標示,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8日FDA藥字第0991414851號函辦理。
2.依據該函及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70304448號函釋,藥袋之標示,於醫療機構屬機構之交付藥品行為,藥袋標示違規以醫療法第66條之規定處罰機構為原則。惟藥局之藥事人員調劑交付藥品者,其藥袋標示項目應符合藥師法第19條之規定;由醫師調劑交付藥品者,其藥袋標示項目亦應符合醫師法第14條之規定,是以,倘查獲藥品包裝容器標示,有缺任一項而不完整者均屬不符合規定。
3.檢附醫療法、醫師法、藥事法藥品包裝容器標示規定之比較表乙份。
4.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