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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轉知-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重申「中醫醫療機構得執行中醫診斷之人員資格」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864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重申「中醫醫療機構得執行中醫診斷之人員資格」,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4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240219號函辦理。
2.檢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原函掃瞄檔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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