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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發布 民眾就醫權益更獲保障

二代健保將自明年1月1日起上路,行政院衛生署已陸續完成多項子法規及配套作業規範的研修,其中,攸關民眾就醫、保險醫療服務方式等規範事項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已於101年11月6日正式發布修正,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但為增加慢性病患就醫、領藥便利性及提升住院醫療服務,保障民眾醫療權益,特別明定4項相關條文自發布日(11月6日)起實施,內容如下:
(1)長期服藥、無法親自就醫的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經診治醫師認定;或為出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及經健保局認定的特殊情形,只要提供切結文件,即可委託他人向相醫師陳述病情,開給相同藥物。
(2)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慢性病人,如有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自行提供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原規定自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起放寬為10日起,即可開始領取第2次或第3次用藥。
(3)為保障民眾接受醫療服務場所的選擇,醫院、診所應將門診處方,交由病人自行選擇於就醫之醫院、診所或其他符合規定的醫事服務機構調劑、處置;如為檢驗(查)項目,亦可以轉檢或代檢方式,交由其他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衛生署公告】公告「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自101年9月1日起生效。

公告「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自101年9月1日起生效。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署】自101年9月1日起「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

自101年9月1日起,「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請 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署公告-壯圍鄉衛生所、慈安牙醫診所、和平牙醫診所、楊崑診所自101年6月28日起實施醫藥分業1.8公里新制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10021743號
 
主旨:公告修正宜蘭縣三星鄉候茂華診所之執業所在地,自100年9月27日起,列屬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壯圍鄉衛生所、慈安牙醫診所、和平牙醫診所、楊崑診所自101年6月28日起實施醫藥分業1.8公里新制。
 
公告事項: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1年3月30日衛食藥字第1010006876號函及101年4月9日後食藥字第1010007536號函辦理。
二、檢附宜蘭縣屬於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及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名單表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署公文轉知-請各地衛生局加強查核藥事人員是否親自執業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111402709號
 
主旨:有關報載連鎖藥粧店由店員販賣藥品乙事,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惠請 貴局加強查核藥事人員是否親自執業,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另「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聘用之藥事人員如不在場,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查明違規事實依藥事法第93條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藥事人員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可移付懲戒。
二、另有關行為人部份,依藥師法第24條規定,店員如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藥師業務,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惠請 貴局加強查核連鎖藥粧店非由藥事人員販賣藥品之情事,如有非法情事應從嚴處辦。
四、副本抄送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全國聯合會,惠請 貴會加強輔導,並轉知所屬會員應遵循藥事法及藥師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署-醫師兼具藥師資格,可否擔任其設立診所之唯一藥師乙案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400689號
 
主旨:所詢醫師兼具藥師資格,可否擔任其設立診所之唯一藥師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局100年11月16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00706251號函暨同年11月2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00706482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執業管理政策目的,本署已同意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得同時辦理執業登記,並已擬定相關配套原則。
三、又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已於同一執業處所完成藥師身分之執業登記,其執行藥師業務,自應遵守藥師法相關規定。因此,依據藥師法第20條之1規定,兼具藥師資格之醫師於診所提供藥品調劑服務,仍應符合診所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之規定。惟二年實際調劑執業經驗之認定,可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二年藥事服務費與藥費予以認定。

相關公文檔案: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729號

 

主旨:修正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本公告所稱「塑化劑」含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sodecyl phthalate, DIDP)、鄰本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sodecyl phthalate, DOP)、磷本二甲酸二異壬酯(di-sodecyl phthalate,DINP)、鄰苯二甲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及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buty benzyl phthalate,BBP)等六大類。

2.可遭污染食品範圍:含有起雲劑之「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及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等大五大類食品

3.凡含有本署確認塑化劑污染起雲劑及其相關產品者,必須立即下架回收。

含麻黃素類成分之感冒藥作為產製安非他命毒品原料等案件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0991411456號
主旨:邇來,報載檢、警、調單位陸續破獲使用含麻黃素類成分之感冒藥作為產製安非他命毒品原料等案件,引發社會關注,茲為防制該類事件發生,本局對於該等製劑之加強防制策略,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周知,俾利遵循,以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9年7月6日本局與藥業十二大公、學、協會第三次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茲為防制使用含麻黃素類成分之感冒藥作為產製安非他命毒品原料等事件發生,本署對於該等製劑之加強防制策略,經與各大公、協會討論後,決議如下:

相關公文檔案: 

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1.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31日以衛署藥字第0980302525號令發布施行。

2.檢附「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31日衛署藥字第0980302525號令」、「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乙份,謹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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