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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729號

 

主旨:修正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本公告所稱「塑化劑」含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sodecyl phthalate, DIDP)、鄰本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sodecyl phthalate, DOP)、磷本二甲酸二異壬酯(di-sodecyl phthalate,DINP)、鄰苯二甲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及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buty benzyl phthalate,BBP)等六大類。

2.可遭污染食品範圍:含有起雲劑之「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及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等大五大類食品

3.凡含有本署確認塑化劑污染起雲劑及其相關產品者,必須立即下架回收。

4.上開五大類食品,使用起雲劑者,應提出安全證明,所稱「安全證明」,包括以下二種文件之一:

(1)經本署公布確認起雲劑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

(2)經本署倉品藥物管理局公告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

5.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零時前,未依公告事項四提出安全證明者,禁止販售,違反者依法從重處罰。

6.產品因污染須下架回收者,應依下列事項立即辦理:

(1)應立即通報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所轄衛生局。

(2)通報本署方式:請至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起雲劑污染專區下載「塑化劑污染之產品回收通報表」,填寫後以電話(通報專線:02-27878217)或傳真(02-26531062)通報。

(3)受污染產品應立即全收依「食品回收指引」(www.fda.gov.tw,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法規訊息=>食品、餐飲及營養類)擬定回收計畫書進行回收由所轄衛生局監督於3天內下架回收完成。

7.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名單,可至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起雲劑污染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