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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公文

【全聯會】台電總處消費合作社未婚(單身)聯誼會,請踴躍參加

主旨:檢附台電總處消費合作社未婚(單身)聯誼會活動內容暨報名表,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為增進藥師之交友管道,本會協辦此次台電總處消費合作社之未婚(單身)聯誼活動。活動時間:101年7月20日(星期五)下午18時,地點:立德台大尊賢會館(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83號2樓,02-83692858)。報名方式及詳情參閱附件報名表。歡迎未婚(單身)之藥師會員踴躍參加。

【全聯會】本年度亞洲藥學會大會(FAPA Congress)相關訊息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0968號
主旨:有關本年度亞洲藥學會大會(FAPA Congress)相關訊息,詳如說明段,敬請 貴會轉知會員踴躍報名、投稿。
(公文內容請參閱附件)

【全聯會】敬請衛生署取消「有關特約院所醫師兼具藥師資格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調劑」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0920號

主旨:檢陳本會及廿四縣市藥師公會之連署抗議書乙份,敬請 鈞署取消中央健康保險局「有關特約院所醫師兼具藥師資格,依自開處方,親自藥品調劑,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之給付作業規範」之公告,請 鑑核。
 
說明:「病人安全」係屬民眾就醫時所應獲得之基本保障,亦為 鈞署所推動建構醫療安全環境與評鑑之重要政策。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之專業素養不容署疑,但民眾用藥同一人員開立處方箋後即調劑,易有盲點及誤判等發生危害病人安全之疑慮,亦有違醫藥分業之原則。中央健康保險局將給付其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此舉與維護病人安全背道而馳,不免令人質疑 鈞署之政策搖擺。建請 鈞署取消該給付作業規範之公告。

全聯會-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釋示「藥師將指示藥品交付病人」相關事宜及該局函釋疑義案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0897號
 
主旨:有關本會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釋示「藥師將指示藥品交付病人」相關事宜及該局函釋疑義案,詳如附件,請 查照。

全聯會公文轉知-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覆報載有關「超商販售藥品」函文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0723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覆報載有關「超商販售藥品」函文如附件,敬請週知所屬會員,敬請惠予查照辦理。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FDA)於101年4月5日函知本會(FDA藥字第1010021280號):藥品之使用不同於一般商品,必須有藥學專業知識,方能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其秉持藥品安全、品質無虞之堅持,以民眾用安全性為最高原則。詳閱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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