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署關於本會建議「提升健保藥事服務費」及「增加全民健康保險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經費」各節之回復,詳如附檔,請 查照。
鈞啟者: 檢送健保南字第1015019780號函,詳如附件,請 查照。 鑒於許多醫療院所未將「原處方就醫序號」登錄處方箋,造成藥局端申報困難, 本會依高雄縣公會101年9月7號提供之名單,去函健保局責成分區業務組輔導醫療院所, 此為南區業務組去函請台南新樓醫院改善之公文,請 查照。 另,請各縣市公會於101年10月20日前將未將「原處方就醫序號」之醫療院所名單送交全聯會,俾利全聯會整理送交健保局責成各分區業務組輔導。 謝謝! 敬祝 順心 全聯會 敬上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第71條第1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其條文規範內容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檢送食品藥物管理局請各縣市衛生局持續強執化行「含麻黃素類製劑專案查核計畫」公文,詳如附件,敬請 周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