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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

衛生局公文轉知-檢送「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統裁罰基準」發布令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6163A號
 
主旨:檢送「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統裁罰基準」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

衛生局公文轉知-壯圍鄉衛生所、慈安牙醫診所、和平牙醫診所、楊崑診所自101年6月28日起改列為應屬實施醫藥分業地區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6876號
 
主旨:建議公告本縣候茂華診所自100年10月23日起列屬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壯圍鄉衛生所、慈安牙醫診所、和平牙醫診所、楊崑診所自101年6月28日起改列為應屬實施醫藥分業地區,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縣「101年第1次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會議(101年3月28日召開)決議辦理。
二、本縣候茂華診所(醫事機構代碼:5334101073)原列屬應實施醫藥業地區,自100年10月23日遷移至三星鄉三星路一段521號繼續開業,建議自該日起改列為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之偏遠地區。
三、壯圍鄉衛生所(醫事機構代碼:2334060018)、慈安牙醫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734060017)、楊崑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534061109)原列屬偏遠地區,自本(101)年6月28日起改列為應實施醫藥分業地區;大福診所、仁生診所及陳登賢診所仍列屬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之偏遠地區。
四、檢附會議紀錄及會議資料各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檢視藥局內所有產品之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避免陳售過期藥物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3139號
 
主旨:請 惠予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檢視藥局內所有產品之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避免陳售過期藥物,違反相關藥事法規,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超過有限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物,為藥事法第21條所稱之劣藥;藥局、藥商若陳售劣樂,應依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請 惠予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定期檢查所陳售藥物的標示,俾免違反法令處以罰鍰。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1854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以署授食字第1001303722號公告修正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以利政策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01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731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應避免重複處方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與病人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00063825號
 
主旨:請輔導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釋,應避免重複處方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與病人,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2月23日FDA管字第1001800910號函辦理。
二、檢附首揭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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