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乙案,請轉知屬知悉,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