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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

衛生局公文轉知-避免「護士驗錯血,婦女枉送命」等新聞憾事再次發生,屬醫事人員執業確實依據醫療相關規定執行業務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8637號
 
主旨:為避免「護士驗錯血,婦女枉送命」等新聞憾事再次發生,重申 貴單位應督促所屬醫事人員執業確實依據醫療相關規定執行業務,違反者將依據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4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0007852號書函(附影本)辦理。
2.執業應確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並應本其專業知能,善盡醫事人員必要之注意,以免觸法並保障民眾之生命安全。
3.檢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原函掃瞄檔乙份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有關「診所內容留無物理治療師資格者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負責醫師應如何處罰之疑義」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8795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診所內容留無物理治療師資格者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負責醫師應如何處罰之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4月27日衛署醫字第100066749號函辦理。
2.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容留非醫事人員從事醫事專門業務,除各該醫事人員法律已訂有處罰規定,應依該規定處理外,負責醫師違反醫師法第25條規定,屬業務上不正常行為,應由醫師公會或其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另該未具醫事人員資格,應依專門職業人員法有關未取得該醫事人員資格,擅自執行該人員業務之規定處罰。
3.檢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原函掃瞄檔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重申「中醫醫療機構得執行中醫診斷之人員資格」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864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重申「中醫醫療機構得執行中醫診斷之人員資格」,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4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240219號函辦理。
2.檢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原函掃瞄檔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加強民眾使用治療骨質疏鬆之隻磷酸鹽類藥品(bisphosphonates)之用藥安全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333號
 
主旨:為加強民眾使用治療骨質疏鬆之隻磷酸鹽類藥品(bisphosphonates)之用藥安全,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示說明段三意旨辦理,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8日FDA藥字第1001401947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藥袋標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標示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7534號
 
主旨:重申為確保民眾知藥權益,提昇醫療服務品質,請 惠予轉知藥袋標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標示,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8日FDA藥字第0991414851號函辦理。
2.依據該函及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70304448號函釋,藥袋之標示,於醫療機構屬機構之交付藥品行為,藥袋標示違規以醫療法第66條之規定處罰機構為原則。惟藥局之藥事人員調劑交付藥品者,其藥袋標示項目應符合藥師法第19條之規定;由醫師調劑交付藥品者,其藥袋標示項目亦應符合醫師法第14條之規定,是以,倘查獲藥品包裝容器標示,有缺任一項而不完整者均屬不符合規定。
3.檢附醫療法、醫師法、藥事法藥品包裝容器標示規定之比較表乙份。
4.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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