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報載「35家藥局借牌 涉詐領健保7千萬」一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自律,勿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藥師法第20條規定,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另藥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藥師執行藥品調劑業務時,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配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倘若為非藥事人員進行藥師業務,可依藥師法第24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藥師法第21條規定,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1.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2.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3.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4.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5.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6.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7.前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三、檢附新聞資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