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121 18:02:09) 財政部發布「稽徵機關核算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其中除費用標準之藥師業別部分,配合實務明訂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按藥費收入100﹪及藥事服務費收入20﹪計算其必要費用外,其他業別之收入、費用標準,均維持97年度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上開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稽徵機關核算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
訊息來源: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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