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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停業診所、藥局或吊銷執照之醫事人員仍違法營業之通報管理機制

1.依據宜蘭縣政府衛生局99年1月26日衛醫字第0990001577號函辦理。
2.詳閱附件。

附加檔案大小
衛生局公0990001577號公文.pdf491.17 KB
說明內容.pdf1022.2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