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確實落實藥師親自調劑並勿販售來路不明、不法藥物及違、禁藥,謹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藥師法相關法令如下:
第11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第21條:
1.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2.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3.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4.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5.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6.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7.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另依全聯會打擊不法藥物聯合稽查後續處理會議:會員遇有聯合稽查時應注意下述事項:可先與公會聯絡、沒有搜索票不得搜索、第一次筆錄可爭取緩衝期、物品若未放置於陳列上應具名筆錄、不得已真的要上法院可要求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