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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凡那比颱風』侵台--99/09/19中藥課程停課公告

原訂9 / 19辦理之中藥課程

因凡那比颱風侵台

依宜蘭縣政府停課標準宣布停課

原課程更期11月辦理

(場地確認後公告,暫訂11月21日)

因應『凡那比颱風』可能侵台--99/09/19中藥課程最新公告

日期: 
2010-09-17 09:00 - 2010-09-19 17:00

因應凡那比颱風可能侵台

99/09/19(星期日)辦理之中藥課程

為顧及講師及學員之生命安全

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宜蘭縣政府公告停班停課公告

本課程如遇停課將另擇期辦理原課程(如遇延期暫訂11月份辦理)

敬請做好防颱措施

並隨時注意颱風動向

●本課程學員名冊,並請各學員協助轉達告知。

衛生局公文轉知-藥局、藥商不得製造及販賣偽劣假藥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0990018053號
 
主 旨:重申藥局、藥商不得製造、販賣偽劣假藥,並加強自主管理,以免受罰,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月6日FDA北字第099200049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吳院長有鑒於偽劣假藥之猖獗,於本(99)年4月指示成立專案小組,協調、督導、取締處分違法電台、並責成有關單位展現行政團隊杜絕不法、維護國人健康的決心。
三、是以,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加強自主管理,不惟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並避免受罰,另本局將不定期訪查,以杜絕不法。

相關公文檔案: 

確實落實藥師親自調劑並勿販售來路不明、不法藥物及違、禁藥

主 旨:請確實落實藥師親自調劑並勿販售來路不明、不法藥物及違、禁藥,謹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藥師法相關法令如下:
 第11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第21條:

 1.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2.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3.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4.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5.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6.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7.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另依全聯會打擊不法藥物聯合稽查後續處理會議:會員遇有聯合稽查時應注意下述事項:可先與公會聯絡、沒有搜索票不得搜索、第一次筆錄可爭取緩衝期、物品若未放置於陳列上應具名筆錄、不得已真的要上法院可要求法律協助。

藥事居家照護師培訓(台北業務組)報名學員-截止報名

1.上課時間:10月16.17.23.24共計四天

2.上課地點:台北縣藥師公會會館(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五段646號8樓)

3.本縣完成報名之學員名冊如下(以姓名筆劃為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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