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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任考取藥師注意事項(加入公會及申請執業登記說明)

加入公會及申請衛生局執業登記說明:
1.有關考選部所寄發各考試及格人員之錄取通知書函依92.06.12修正「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合格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7條規定:有效期間為3個月。請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繳費申請各項證書。
2.依105.10.07頒布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需繳交專業(藥師)證書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3.依107.12.19修訂之「藥師法」第5條規定: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非領藥師證書不得使用藥師名稱。再依同法第7條規定: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執業登執照,始得執業。同法第9條規定: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故持「考試及格人員之錄取通知書函」依法不符加入公會及申請執業登記規定。

藥事人員於修習課程及換發執業執照學分說明:http://yilan.taiwan-pharma.org.tw/node/6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