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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藥事人員納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Q&A

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藥事人員於修習課程及換發執業執照學分說明: 

1
Q
請問目前換發執業照需要的學分積點如何計算?
A
依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自即日起適用學分積點為6年120點。
2
Q
請問修正後繼續教育學分課程是否有分類?
A
依第13條第1項規定,分為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四種屬性。
  課程申請類別由主辦單位申請,學員於報名課程請自行注意主辦單位公告之課程種類。
3
Q
請問性別議題、感染管控學分也必須包含在6年120點裡面嗎?
A
依第23條第2項規定,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藥事人員上述課程自106年1月1日施行;藥事人員自106年1月1日起換發執業執照120點中需包括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合計至少12點(上限24點),且包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105年度(含)換發之執業執照仍不受上述規定之所限。
(如:106/01/01應更新之執業執照提前6個月至105/07/01換發即不必檢附上述課程)
4
Q
請問性別議題、感染管制學分6年至少必須多少學分?
A
同上規定,僅規定性別議題及感染管制學分必須含在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12~24點學分內,並無規定學習下限,故6年至少必須各修習至少1學分。
5
Q
請問6年120學分是否必須每年修習20學分?
A
僅規定換照6年120學分,並無規定每年應修多少學分。
5
Q
請問若執業中斷一個月(以上),請問要準備多少學分才可重新執業?
A
依第5條第3款規定,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得免檢具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其執業執照更新日維持原執業執照所載之有效日期。
換言之,現行之新制取消一個月重執業執需檢附學分之規定,若申請重新執業時間未超過繳回註銷原執業執照之到期日,得免具學分證明;但重新申請之執業執照到期日以原繳回原執業執照到期日為有效日期。
6
Q
請問怎樣的狀況需檢附學分證明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A
依第6條規定:1.取得藥師證書逾5年者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2.歇業(中斷執業)超過2年。
7
Q
請問取得藥師證書超過5年首次執業或歇業(中斷執業)超過兩年如何重新執業?
A
依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需檢附重新執業日往前推1年內20點積分(不限課程屬性),新核發執業執照有效日期為重新執業登日再加6年。
8
Q
請問持續執業中何時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A
核發執業執照均有載明「執業應更新日期」,敬請自行檢閱。
並依第7條第1項規定可於屆滿提前六個月,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所需文件向原發執業執執照機關申請。
宜蘭縣藥師公會會員請檢附申請書及各項文件交由本會審核會員身份後統一由本會送交衛生局辦理換發。
9
Q
請問目前為未執業狀態需要辦理換發執業執照嗎?
A
若為未執業狀態即不必換發執業執照。
另醫事人員所持之及格證書及專業證書(藥師證書)為永久有效,若有遺失需自行向考試院或衛福部申請補發。
10
Q
請問執業執照屆期學分不足無法更新是否受罰?
A
依藥師法第7條規定應每六年提出繼續教育文件依法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屆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依第22條規定處以2,000-10,000元罰鍰。
衛生主管機關得限期補滿學分,並可連續開罰至補足學分換發執業執照。
 
宜蘭縣藥師公會提醒您
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