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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辦理104年度藥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乙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 旨:為辦理104年度藥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乙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4.08.13衛食藥字第104020953號函及藥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查首批藥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期間為104年10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請備齊下列文件依附件辦理期限及注意事項送交本會造冊函送衛生局辦理。
  (一)原核發執業執照。
  (二)一吋照片1張。(請於背面書寫姓名,若大於1吋,請自行剪裁至1吋大小)
  (三)代收衛生局規費300元。
  (四)6年至少150點繼續教育學分證明(98/12/31~申請換照日)
  (五)掛號回執信封(詳見附件說明)。
三、請務必如期配合換發執業執照業務,以免屆時違反藥師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敬請自行檢視所佩載之執業執照是否符合首批更新:http://yilan.taiwan-pharma.org.tw/node/5648、衛福部繼續教育學分證明下載步驟http://yilan.taiwan-pharma.org.tw/node/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