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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局公文

衛生局公文轉知-公告三星地區為實施醫藥分業1.8公里新制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00057667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修正本縣三星鄉衛生所、三星診所、田園牙醫診所、仁佑診所、侯茂華診所之執業所在地,自100年10月6日起實施醫藥分業1.8公里新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局100年9月30日FDA藥字第1000058870號公告辦理。
二、檢附首揭公告乙份(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100年藥局藥商普查工作」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00057772號
 
主旨:本局訂於本(100)年10至12月辦理「100年藥局藥商普查工作」,請 轉知所屬會員配合是項業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73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00年藥局藥商普查查核事項紀錄表乙份。(如附加檔,敬請自行下載參閱)

衛生局公文轉知-強化連鎖藥粧店及藥局對化粧品相關品質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00055527號
 
主旨:為強化連鎖藥粧店及藥局對化粧品相關品質,函轉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函文,請 貴單位依該函說明段第四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100年9月2日藥濟安字第100131號函辦理。
二、檢附本案原函公文影本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轉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正醫藥分業地區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080054636號
 
主旨:轉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修正本縣壯圍鄉楊崑診所之執業所在地自99年6月7日起列屬藥事法第102條所稱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五結鄉衛生所、慈和診所、林文通診牙醫診所、吉詳診所之執業所在地自100年9月3日實施醫藥分業1.8公里新制,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8月19日FDA藥字第100050457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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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轉知-楊崑診所列屬偏遠地區、五結鄉衛生所等4家醫療機構列改醫藥分業地區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000052642號
 
主旨:建請公告本縣楊崑診所自設立日期(99年6月7日)列屬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五結鄉衛生所等4家醫療機構改列為應實施醫藥分業地區,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縣「100年第1次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縣楊崑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534061109)自99年6月7日起列屬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三、五結鄉衛生所(醫事機構代碼:2334090016)、慈和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734090024)、吉祥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534091189)原列屬偏遠地區,自本(100)9月9日起改列為應實施醫藥分業地區。
四、檢附會議紀錄及會議資料各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辦理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100年上半年收支結存情形申報作業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發文字號:衛食衛字第10000050669號
 
主旨:請 惠予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依規定辦理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100年上半年收支結存情形申報作業;並使用網路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7月5日FDA管字第1001800510號函辦理。
二、檢附首揭函影本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重申「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公告規定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衛食衛字第10000050109號
 
主旨:重申「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公告規定,自今(100)年7月1日起,水銀體溫計全面禁止販賣(含醫療機構),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6月27日環廢字第1000015842號函辦理。
二、檢附首揭函影本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有關「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12951號
 
主旨:為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有關「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請惠請轉知所屬,不可涉及醫療行為及醫療效能廣告,其如有越公告範圍,仍應受醫療法及醫師法之規範與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6月8日衛署醫字第1000208898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4月15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07052號令發布「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附件一)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確實遵守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12612號
 
主旨: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相關人員)確實遵守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6月10日FDA藥字第100030141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敬請自行下載酌參。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100年第1季藥袋查核回報結果表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12058號
 
主旨:檢陳本局100年第1季藥袋查核回報結果表(附件)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99年12月8日FDA藥字第0991414851號函辦理。
二、本季(100年第1季)查核總家數:60家,違規總家裡25家(違規率41.67%),前三項違規項目:1、作用或適應症。2、警語或副作用。3、劑量。
三、副本抄送本縣相關公會,請 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迄本年6月底前,所有藥品包裝容器均應符合規定,倘再查獲藥品包裝容器標示,有缺一項而不完整者,將依據相關法規處辦(檢附標示規定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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