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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局公文

【衛生局】10月至12月辦理「101年藥局藥商普查工作」

主旨:本局訂於本(101)年10月至12月辦理「101年藥局藥商普查工作」,請 轉知所屬會員配合是項業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73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01年藥局藥商普查查核事項紀錄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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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衛生署公告修正藥物回收作實施要點

主旨:檢送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乙份(附件),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8月17日署授食字第1011406475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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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處方使用Zolpidem等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時,勿應人要求即開立處方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15915號
主旨:請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處方使用Zolpidem等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時,勿應人要求即開立處方(特別是自費處方),以避免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7月13日FDA管字第1011800394號函辦理。
二、檢附首揭函影本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函請轉知所屬會員於進行藥事照護服務時,避免有類似推銷販賣藥品之情事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15070號

主旨:函請轉知所屬會員於進行藥事照護服務時,避免有類似推銷販賣藥品之情事,以維護藥師專業形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7月4日FDA藥字第1011405642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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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有關潤滑劑(或介質)類醫療器材依用途不同風險等級、分類品項之區別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12123號
 
主旨:有關潤滑劑(或介質)類醫療器材依用途不同,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中有不同風險等級、分類品項之區別,請轉知所屬會員,使用或採購時注意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5月31日FDA器字第1011603755號函辦理。
二、檢附首揭函影本乙份。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訂於101年5月14日起實施醫療院所、衛生局(所)血壓計檢查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8535號
 
主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訂於101年5月14日起(行程如附表)實施本轄醫療院所、衛生局(所)血壓計檢查,請各受檢單位屆時派員會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101年4月18日經標基計字第10100030660號函辦理。
二、檢送首揭函影本乙份。(附件)
三、副本抄送羅東博愛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建生醫院、海天醫院、杏和醫院、宜蘭縣普門醫療財團法人普門醫院、本局所屬鄉鎮衛生所,屆時請派員送檢。另請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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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轉知-檢送「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統裁罰基準」發布令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6163A號
 
主旨:檢送「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統裁罰基準」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

衛生局公文轉知-壯圍鄉衛生所、慈安牙醫診所、和平牙醫診所、楊崑診所自101年6月28日起改列為應屬實施醫藥分業地區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6876號
 
主旨:建議公告本縣候茂華診所自100年10月23日起列屬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壯圍鄉衛生所、慈安牙醫診所、和平牙醫診所、楊崑診所自101年6月28日起改列為應屬實施醫藥分業地區,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縣「101年第1次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會議(101年3月28日召開)決議辦理。
二、本縣候茂華診所(醫事機構代碼:5334101073)原列屬應實施醫藥業地區,自100年10月23日遷移至三星鄉三星路一段521號繼續開業,建議自該日起改列為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之偏遠地區。
三、壯圍鄉衛生所(醫事機構代碼:2334060018)、慈安牙醫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734060017)、楊崑診所(醫事機構代碼:3534061109)原列屬偏遠地區,自本(101)年6月28日起改列為應實施醫藥分業地區;大福診所、仁生診所及陳登賢診所仍列屬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之偏遠地區。
四、檢附會議紀錄及會議資料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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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轉知-檢視藥局內所有產品之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避免陳售過期藥物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3139號
 
主旨:請 惠予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檢視藥局內所有產品之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避免陳售過期藥物,違反相關藥事法規,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超過有限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物,為藥事法第21條所稱之劣藥;藥局、藥商若陳售劣樂,應依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請 惠予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定期檢查所陳售藥物的標示,俾免違反法令處以罰鍰。

相關公文檔案: 

衛生局公文轉知-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1854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以署授食字第1001303722號公告修正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以利政策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01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731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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