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自101年3月1日起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內容
(一)擴大辦理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
(二)原「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合約醫療院所,得提供 18歲(含)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其尼古丁成癮度測試分數達4分(含)以上(新版Fagerstrom量表),或平均1天吸10支菸(含)以上者,戒菸藥物治療服務。
(三)合約醫療院所,除於門診提供戒菸藥物治療服務外,新增對於符合上開收案資格者於住院或急診期間,得一併提供戒菸藥物治療服務,併原門診戒菸治療服務作業申報費用。
(四)服務利用者使用之戒菸藥品依公告額度補助(附件1),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繳交戒菸藥品部分負擔費用,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免繳部分負擔費用(附件2)。原戒菸藥品費,每週定額補助新臺幣250元(低收入戶每週定額補助新臺幣500元),自101年3月1日起停止辦理。
(五)服務利用者每次領藥週數,原以2週為上限,自101年3月1日起,調整為依合約醫師專業認定,以4週為上限。
(六)合約醫療院所,不得自立名目向戒菸者收取費用,亦不得囑戒菸者自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