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署台北業務組接獲反映,民眾補卡領藥時,因藥局未正確上傳健保卡資料,造成「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顯示重複調劑紀錄,爰重申有關藥局健保卡補卡就醫資料上傳及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之日期正確填列方式,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保險對象依前項規定接受醫療服務,於該次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及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該保險對象健保卡內」合先敘明。
二、 有關「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就醫(調劑)日期(住院用藥起日) 」欄位資料來源為健保卡上傳資料或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若欄位的日期不同,則會出現2筆資料,說明如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