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單限藥局負責人為本會藥師填表。(藥局負責人為藥劑生者請洽藥劑生公會)
二、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16條規定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作業須知」辦理。
三、衛生福利部認定適用級距2,減免水、電費用30%,減免期間為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
四、請於5月15日中午12:00前完成資料上傳(逾期請自行向衛生局申請),以方便本會統整後交衛生局彙整。(所填資料請自行檢閱是否正確,本會不負因填表人誤填造成無法減免水電費用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