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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檢送內政部公文乙紙(有關屏東縣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函請藥局加入該公會,於法不當1案,詳如附件,敬請參閱

敬啟者,您好:

本會前於本(107)年1月接獲屏東縣藥師公會反應,該縣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以勸導業必歸會為由,並依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函請本會會員(藥局)加入該商業同業公會;
嗣經本會依該商業同業主會之主張函詢內政部,並經內政部回文(詳如附件),
其回覆內容重點略以:藥局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非屬營利事業,即無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
惟,如藥局兼營藥事法第19條第2項以外營業項目者,應以與藥品無涉之名稱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爰屬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範圍,應加入當地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此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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