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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轉知「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附表十四及附表十六,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406136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轉知「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附表十四及附表十六,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406136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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