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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藥師執業中敬請佩戴藥師執業執照,若不在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

敬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依藥師法實行細則第7條「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
依藥事法實行細則第18條「藥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藥師、藥劑生,均應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其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
#藥師執業中敬請佩戴執業執照
#藥師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
#藥師不在場時應該門口懸掛明顯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