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秘書處依診所藥師委員會許主任委員指示研擬「全聯會及各縣市藥師公會使用之公版契約」(詳如附檔),前經本會醫院、社區藥局、診所藥師委員會三會主任委員及本會顧問律師確認契約內容,並依105年3月24日第12屆第27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決議,請各縣市公會理事長確認契約內容並簽名回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