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衛生局】「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8日以衛部醫字1051660916號令廢止

主旨:「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8日以衛部醫字1051660916號令廢止,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