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授權全聯會林子舜理事於8/19全聯會理監事會提案
針對重複用藥乙案應對下列提出具體方案因應
1.有關『品項重複時,藥師更改處方權限』,未修法前,藥師不得拒絕依處方調劑,核扣無理。
2.雲端藥歷本身有48-72小時更新延遲期,無法判定藥師未善盡審視處方之責,核扣無理。
3.萬一確為偶發之疏失,核扣重複處方藥費及整筆藥事服務費,亦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藥事服務費包括調劑、管理、處方審視…等,整筆核扣如同罪誅九族。
全聯會決議必須於3天內收集到不合理之處須由全聯會爭取及建議健保署解決方案
敬請協助於8/22(五)中午12前提供案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