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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為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調高藥師執行所得費用標準乙案,請於104年7月10日前提供如說明二相關資料郵寄本會,以俾憑辦理

主旨:轉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為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調高藥師執行所得費用標準乙案,請於104年7月10日前提供如說明二相關資料郵寄本會,以俾憑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府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104年6月17日北區國稅宜蘭綜字第104209578號函辦理。
二、藥師執行業所得費用標準,應檢隨有效分析相關數據,例如:人事、水電、店租、碳粉費用及藥品庫存等各項統計數據及各項費用憑證,如前述費用亦提供藥局兼營零售業使用,請就藥師執行業務及藥局兼營零售業務,依合理比例重新計算藥師執行業務所應分攤金額,並提供分析資料(如藥局名稱、藥局統一編號、藥局與藥師使用房屋面積比例、各年度薪資總額及租金變化情形),作為稅率修正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