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邇來接獲社區藥局藥師反應有疑似醫療人員向社區藥局兜售來源不明之藥品,為確保藥師自身權益及維護民眾用藥安全,提醒切勿收購此類藥品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及第49條「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二、若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為藥商即逕行販售藥品、藥局購買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情事已明顯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將依藥事法第92條「違反藥事法第27、49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次提醒切勿收購無藥商許可執照登記販售之藥物或來源不明藥品及醫療器材,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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