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全聯會】參加104年「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者藥事照護計畫」之藥師,依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須事先報請執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主旨:敬請貴藥局轉知參加104年「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者藥事照護計畫」之藥師,依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須事先報請執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