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遍遠地區列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410550號公告修正發布,茲檢送公告(含附件)影本1份,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