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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本會再度重申健保藥局以贈物方式招徠處方箋已違反相關法令規範,業經查證屬實將移付懲戒委員會

主 旨:有關健保特約藥局以贈物方式,招徠民眾持處方箋至藥局調劑乙案,事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服務特約及管理辦法」及「藥師法」,並同時符合藥學倫理規範第49條所定義「以不正當方式」之範疇,若有違反相關法令規範將移付懲戒委員會,詳如說明段,謹請 查照。
 
說 明:
一、案經本會103.10.15召開第22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案經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3.5.21召開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社區藥局以餽贈方式招攬處方箋之行為定義為藥學倫理規範第49條所定之「以不正當方式」之範疇。
三、依據現行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藥師如有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四、再依本會現行章程第38條規定: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會再度重申:若有違反上述法令情節業經查詢屬實,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敬請務必遵守相關法令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