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轉公告】關於藥師於非執業處所執行藥事照護需事先報備之事宜

因應藥師法11條已通過,公告條文如下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
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
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 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故依條文規定,當藥師於非執業處所執行藥事照護時,須事先申請報備支援(請至醫事管理系統申請,如有報備之疑問,請向醫事司洽詢)
以上周知
謝謝您
刁婉婷 上
======================================
食品藥物管理署 藥品組
刁婉婷
Tel: 02-2787-8256
Fax: 02-2787-7498
E-mail: wanting@fda.gov.tw
地址: 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