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本會】建請全聯會研討及評估修改藥事法第52條之可行性以提高寵物(動物)用藥安全

 旨:建請 鈞會研討及評估修改藥事法第52條之可行性以提高寵物(動物)用藥安全,詳如說明段,謹請 查照見復。

 
說 明:
一、案經本會103.04.16第22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提高寵物(動物)用藥安全,建請全聯會審慎評估提案修改藥事法第52條部份條文刪除「不得兼售動物用藥」規定之可行性。
三、檢附藥事法第52條建議修法對照條文及說明:

原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1. 刪除不得兼售動物用藥之規定。
2. 本條文中「藥品販賣業者」就衛生主管認定含「社區藥局」,導致社區藥局專業藥師無法為寵物(動物)用藥安全把關。
3. 社區藥局為分佈最廣泛之醫事機構,且為民眾社區好鄰居,可以就近提供藥事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