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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落實藥師親自執業

日期: 
2009-10-27 16:00 - 17:00

主 旨:請全體社區藥局藥師務必確實執行藥師親自執業,共同維護藥師執業權益及形象,以避免抵觸相關法令,謹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96.03.21公布修正通過藥師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21條: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1、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2、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3、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4、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5、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6、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7、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本會將會同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及健保局加強稽核,以維護藥師執業權益及形象,謹請各藥局藥師(含負責及受聘管理藥師)務必恪守各項法令規範親自執業,以避免有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