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牧群/台北報導】《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也就是不能兼差。藥師楊岫(音同秀)娟等人認為,此規定侵害藥師工作權,日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年6月還為此召開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討論相關爭議。
今天大法官會議正式作出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11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宣告該法條違憲,應於即日起1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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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