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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全面照護國民用藥安全應包含山地(原住民)、離島鄉鎮地區民眾,函請全聯會建請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與實施方式」

主 旨:為全面照護國民用藥安全應包含山地(原住民)、離島鄉鎮地區民眾,謹請 鈞會建請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與實施方式」,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 明:
一、案經本會102.06.26第二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1.08.30衛署藥字第0910054232號公告訂定「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與實施方式」除全面實施醫業分業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及台南市地區以外,其他縣市位於山地、離島鄉鎮之西醫診所免實施。
三、自公告實施醫藥分業至今已逾十餘年,山地(原住民)、離島地區民眾迄今未由醫師、藥師雙重把關捍衛用藥安全,造成醫療資源長期分佈不均,危害上述地區民眾健康。
四、謹請 鈞會建請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山地及離島地區指標條件為西醫診所周圍1.8公里內有健保特約藥局者應實施醫藥分業以鼓勵藥事人員進駐該區,由醫師看診、藥事人員調劑雙重把關照護全體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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