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依第十一屆第八次理監事暨24縣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辦理,
全聯會於101年8月8日國藥師平字第1011376號去函食品藥物管理局,
於管制藥品申報系統容易混淆之數字及英文字母部分,建請TFDA去函轉知相關廠商改善,
及建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及第39條第1項修正,建請TFDA修正如下:
(一)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局申報,衛生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將申報結果回覆醫事服務機構。」
(二)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限期改善輔導無效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此案食品藥物管理局之回函,詳如附檔,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