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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函釋有關醫師兼具藥師資格等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執業登記及管理規範事項

 1. 執業登錄場所,限於同一處所,且場所需符合設置標準規定及該場所可提供該類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登記。
2. 必需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完成該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時數。
3. 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處所設置標準應具備之人力。
4. 支援報備、停業、歇業應以主要執業登記類別辦理。
5. 醫師兼具藥師之資格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惟為維護醫療服務品質,調劑處方張數予一定之限制。
 
PS: 具多重醫事人員資格之人員,若修得共同科目之學分數歸屬於多種醫事人員類別之繼續教育積分辦法中,只得算一資格取得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