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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轉知-檢視藥局內所有產品之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避免陳售過期藥物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衛食藥字第1010003139號
 
主旨:請 惠予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檢視藥局內所有產品之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避免陳售過期藥物,違反相關藥事法規,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超過有限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物,為藥事法第21條所稱之劣藥;藥局、藥商若陳售劣樂,應依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請 惠予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定期檢查所陳售藥物的標示,俾免違反法令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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