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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高診次藥事居家照護藥師資格延續辦法

一、前言
 
藥事照護發展中心為執行健保局高診次個案的居家照護,於民國九十八年在台北區與高屏區開始藥師的31小時培訓課程,之後筆試及格者,再經五個案例實習與兩個案例口頭報告後,通過者給予藥事照護藥師培訓及格證書。此資格有效期間為兩年。因預期民國100年會推展至全台灣各縣市藥師都執行,在民國99年於六區域舉辦七場培訓,民國100年又舉辦兩場培訓課程。培訓及格者都將於兩年期滿,期望能夠延展其資格。因應此需求,特制定本辦法以明訂延續條件。
 
二、資格延續申請流程
 
(一)藥事居家照護藥師資格延續,須向全聯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資格延續申請表(附錄一),以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將不予受理。申請資格延續審查期間,其藥事照護藥師資格仍視為有效。
(二)因故中斷(如:出國進修、產假等),可由個人出具證明或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出資格延續延緩申請,期限最多不超過6個月。
(如:中斷2個月,可延緩2個月提出申請)
(三)申請作業每2年為一梯次,由個人提出申請。費用全免。
(四)送件日期之規範:
證書屆滿日半年前至屆滿日之後15天內。遇國定假日順延一個工作天。
(五)民國九十八年底至九十九年第一季取得資格之藥師,送件日期可延長至證書屆滿日後一年內。
(六) 送件方式以郵戳或電郵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1. 郵寄掛號方式寄至藥師公會全聯會(地址:10452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一段67號5樓) 收件人:藥事照護發展中心
2. 電子郵件送件:100pharmcare@gmail.com
※洽詢專線:全聯會藥事照護發展中心 02-2595-3856轉32、12。
 
 
三、資格延續條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培訓及格者,由藥師公會全聯會發給及格證書。此資格之延續須滿足下列條件(1)~(3)其中一項以及(4)~(6)其中一項,並得檢附證明文件。
(1)過去兩年中有持續照顧居家個案(每一個案至少訪視2次)至少15人之經驗,不同年度但相同個案可重複計算。(以報告書呈現) (附錄二)
(2)過去兩年中有持續照顧長照機構個案至少30人之經驗,不同年度但相同個案可重複計算。(以2011長期照護機構服務指引--藥事服務的附件四、五、六、七呈現)(附錄三)
(3)過去兩年中有持續照顧居家照護與長照機構個案至少30人之經驗。 [不同對象以不同表格呈現,如上(1), (2)內容]
(4)有持續參加長期照護藥事服務月例會/個案討論會,兩年至少十次者。(附錄四)
(5)過去兩年有發表長照服務相關文章至少一篇刊登在期刊雜誌,或二篇刊登在藥師周刊,或一篇壁報/口頭演講發表於藥學會年度會議者。(需為第一或第二作者) (附錄五)
(6)過去兩年接受至少48小時持續教育,其中有20小時與長期照護有關。(附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