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1689號
主旨:茲因行政院衛生署函知各縣市衛生局有關辦理多重醫事人員資格之執業登記事宜,此恐有違相關法規,詳如說明,請 鑒核。
說明:
一、為促進醫藥分業之實施,藥事法第102條明定醫師僅在例外情形得為調劑,經查,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都將「調劑」視為一種「權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300號簡易判決、最高行政院94年度判字第00971號),並認為醫師的調劑權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即受限制」,僅適用於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時。
二、但衛生署於100年9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0510648號函知各縣市衛生局辦理多重醫事人員資格之執業登記事宜(如附件),說明一以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理由,意圖以害法位階高於法律來為其違法行政自圓其說,然事實甚於雄辯,憲法第23條明文,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人民權利是得以法律限制的。
三、綜上所逑,衛生署以命令抵觸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恐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相關法規,並枉顧民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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