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1471號
主旨:為使會員便於查知所修習繼續教育學分,敬請 貴會應該辦理繼續教育課程結束七日內檢具學員名冊,並向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及本會台灣藥事資訊網(TPIP)登錄,並發給積點證明文件,請 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及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登錄業務規範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相關公文檔案: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1471號
主旨:為使會員便於查知所修習繼續教育學分,敬請 貴會應該辦理繼續教育課程結束七日內檢具學員名冊,並向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及本會台灣藥事資訊網(TPIP)登錄,並發給積點證明文件,請 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及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登錄業務規範第十九條規定辦理。